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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篮板球倒地受伤谁担责?青山区法院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厘清责任边界

2026-05-25  |  湖北省社体中心

近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篮球比赛中抢篮板球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精准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划清文体运动的责任边界,为群众参与文体活动、理性处理运动损伤纠纷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张某与王某在某体育中心参与自由组队篮球比赛。比赛中,二人在争抢篮板球时发生肢体接触,后双双倒地,张某左腿受伤,被诊断为膝关节内侧副韧带部分断裂、半月板及交叉韧带损伤,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张某认为王某在比赛中与其暗中较劲,在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故意压到其腿上,导致其摔倒受伤,于2025年10月起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

王某则辩称,自己在比赛中并无违规行为,对张某的损害后果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作为篮球爱好者,自愿参与对抗性运动,应自行承担受伤风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竞技体育项目,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天然伴随肢体碰撞、重心失衡等潜在风险,参与者在参与过程中不能排除受伤可能性,故篮球运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

本案中,张某系篮球运动爱好者,对篮球运动的对抗强度、竞技规则及潜在风险具有充分认知,其主动前往体育中心参与自由组队比赛,属于自愿置身于具有合理风险的活动场景,应视为其默示接受该运动带来的固有风险。从损害发生的场景来看,张某受伤源于争抢篮板球过程中的肢体接触,该行为是篮球比赛中常见的竞技动作,并非超出运动规则的异常行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竞技时应具备相应的风险预判能力,其自愿参与的行为意味着需自行承担因正常竞技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张某主张王某出于故意坐到其腿上导致其受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应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据此,2025年11月25日,青山区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运动的初心是强身健体,愉悦身心,但安全是一切运动开展的首要前提。各类文体活动难免存在安全风险,对于广大文体爱好者,在参与文体活动前应充分了解活动风险,做好热身防护;比赛中遵守规则、理性竞技,避免恶意犯规或过激行为;受伤后应区分“正常竞技风险”与“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理性看待运动意外,合理化解各类纠纷,营造安全文明、秩序井然的运动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